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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12 11:21:02 中畜畜牧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若干财税政策的意见 

黑财办〔2020〕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尽快安全复工复产,支持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役。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厅、发改委、卫健委、人社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以下财税政策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治一线医务等人员补助待遇

(一)增发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特殊补助。对省派出援鄂人员,在现行每人每天补助600元基础上,每人每天增发200元特殊补助;对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确定的四个省级重症集中救治中心和承担重症救治任务的相关市(地)医疗机构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现行每人每天补助300元基础上,每人每天增发200元特殊补助。特殊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省卫健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有关市县政府)

二、完善省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政策

(二)扩大省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供财政政策支持范围。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消杀产品生产企业,在享受“新增贷款财政贴息” 政策基础上,进一步享受“企业加班工资补助” “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政策;将列入国家和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为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等企业提供主要原材料的无纺布和熔喷布生产企业,纳入“新增贷款财政贴息”“扩大产能和转型生产设备购置补助”“企业加班工资补助”和“通过财政支出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政策支持范围。(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发改委、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

三、支持骨干工业企业复工复产

(三)加大对骨干工业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电力装备、钢铁、煤化工、石墨深加工、石油化工、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交通运输装备、汽车及配套、生物医药、化肥农药塑料薄膜生产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点行业中,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2020年1月1日以来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省级财政按照疫情期间企业实付利息的50%贴息,单户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解决。同时,对支持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由省工信、发改部门确定支持企业名单。对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贴息政策支持的企业贷款不重复贴息。(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县政府)

(四)给予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固定用工补助。对于2020年3月底前复工复产的化肥、种子、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省级财政按照企业固定用工人数和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企业,在每人补助2000元基础上再增加补助500元。(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各市县政府)

(五)将所有参保企业纳入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对所有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省级财政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以工代训天数计算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解决。(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百大项目”开工建设

(六)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百大项目”开工建设支持力度。坚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早发、多发”原则,加大对上争取,支持项目“开春即开工”,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对2019年续建项目和2020年前期手续完备、具备施工条件或已经施工的新建项目优先支持;对2020年前期手续较完备、预计可开工的新建项目提前安排专项债券,支持项目备料等基础准备工作;对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且能立即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在债券发行前,各级财政可通过先行调度国库资金超前支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五、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

(七)实行阶段性困难行业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四类)、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和娱乐业(指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业(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2020年3月至5月属期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将房产、土地出租给个体工商户,并在疫情期间免收一个月以上(含)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通过“以申报代申请”方式办理免税手续。各市县落实此项政策减收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八)加大贷款周转金对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支持力度。在现有企业贷款周转金10亿元规模基础上,省级财政再安排10亿元短期借款,用于疫情防控期间增加贷款周转金规模,为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中小微企业续贷倒贷提供应急周转支持。降低贷款企业成本,贷款周转金手续费减半收取;延长贷款周转金使用期限,根据企业需要,贷款周转金单笔业务使用期限可由原30天延长至60天。各地贷款周转金运营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周转效率,扩大服务范围。(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各地市政府)

(九)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引导各级预算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采购的倾斜力度,提高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对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将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由6%-10%统一调整为10%,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省财政厅、各级预算单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体娱乐、旅游等重点行业小微企业,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50%,对上述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省级再担保机构对同业合作机构承做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代出保函业务和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的疫情防控重点项目,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同业合作机构开展的符合国家担保基金报备条件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级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从20%提高到40%。(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控集团,各市县政府)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出台的政策,按规定落实。本规定政策与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可从优执行,但不重复支持。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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