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2 09:59:25 学会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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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经贸[2017]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划局(委),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为进一步发挥试点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我国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物流整体服务水平,根据《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发改经贸[2013]1949号)和《关于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开展第二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并委托具体组织评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物流园区是重要的物流基础设施,具有功能集成、设施共享、用地集约的优势。选择一批行业企业认同、运营模式先进、区域带动作用强的物流园区开展示范,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物流园区发展经验,有利于推动物流园区整体发展水平的提高,探索新常态下我国物流产业集聚、升级和发展的新路径,对提高全社会物流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申请开展示范工作的物流园区应具有较好的区位及交通条件,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并已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同时,要满足《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基本要求,并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较强的货运物流服务能力。具体申报要求和条件参照《通知》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编制申报材料。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国土、住建部门、地方行业协会做好示范物流园区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有意愿、有基础参与的物流园区编制相关申报材料,并在2017年5月15日前,将推荐的物流园区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具体申报材料要求由另行通知)。中国铁路总公司可参照上述程序商地方国土、住建部门后报送有关材料。
(二)组织开展评审。负责组建示范物流园区专家组,建立园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相关标准和规则,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对拟参与示范的物流园区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示范物流园区推荐名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在网站进行公示。
(三)公布示范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公布示范园区名单。
三、组织实施
开展物流园区示范是提升我国物流园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物流运作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国土、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示范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对示范物流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总结,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物流园区示范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建立有进有退的示范物流园区动态管理机制,并以适当方式总结推广示范物流园区经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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