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以下简称“国九条”)提出,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全面推广。
为使此项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现将我们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及政策建议报告如下:
一、物流税收试点情况及初步成效
物流业是新兴的生产性服务业,以一家企业总揽、多家企业(或集团内不同分支机构)分包或协作的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实行一体化运作,提供“一站式”服务。这不仅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也是适应客户需求,提高运营效率的根本途径。但在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下,物流业务每分包一次或在不同分支机构之间转运一次,就要开一次票。再加上自开票资格限制和抵扣凭证等问题,使企业存在着事实上的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
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根据文件要求,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此后,经推荐,国家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到目前先后有6批、593家物流企业进入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
几年来,物流税收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减轻了试点企业由于营业税重复纳税造成的税务负担。根据试点企业一年后的调查,每个企业平均减少重复纳税额87.5万元。其中47%的企业减少重复纳税额超过50万元,29%的企业超过100万元,17.6%的企业超过200万元。二是支持了试点企业经营发展。被调查试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第一年比上年平均增长23.8%,第二年又比第一年平均增长28%。三是增加了税收总额。实行差额纳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税基,总的纳税额非但没有减少,而且实现了较快增长。被调查企业试点实施第一年和第二年同比增幅分别为14.9%和32%。四是体现了政府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营业税重复纳税,是多年来困扰物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企业反映强烈。试点政策实施以来,促进了物流业务外包和专业化、社会化发展。不仅使试点企业得到实惠,也给非试点企业很大影响。2011年,第七批税收试点企业征集以来,就收到700多家企业的申请,许多企业积极争取加入到试点企业的行列。
二、物流税收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试点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1.关于“所属企业”的认定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文提出了“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概念,但对“所属企业”没有明确界定,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尺度不一。因此,许多网络化经营的试点企业分支机构和控股机构不能全面享受试点政策。
2.关于“仓储费”的界定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文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但没有对什么是“仓储业务”和“仓储费”明确界定。如,仓库的租赁费用和营运、管理、维护费用,在仓储环节完成的装卸、搬倒、分拆、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由于缺乏明确界定,各地在执行中不易掌握。
3.关于物流业各环节一体化运作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文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仓储)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规定仅提到了运输企业和仓储企业部分重复纳税问题,而物流业还包括货代、快递等多种业态,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多个环节,只提运输和仓储,还不能够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4.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国税发[2005]208号文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公路运输主体大部分为个体运输车辆,组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不能够方便地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试点企业因凭证缺乏,使试点效果大打折扣。个体运输业户开票难、不愿开票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因此导致“卖发票、假发票”现象突出。一方面造成税款流失,另一方面诚信守法的企业享受不到应有政策。
(二)扩大试点遇到的问题
1.物流企业的认定问题。由于物流是新行业,目前采取了个别认定的目录管理方式。经过行业协会推荐,组织专家认定。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国家标准,经各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的A级物流企业,尚未列入必备条件。